打造网上国际投资促进平台 致力于中国投资促进事业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产业
建德市推进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分配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1-09    来源:建德市科学技术局

  为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加快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提升我市企业创新发展能力,全面落实杭州“新制造业计划”和建德行动方案,持续推进建德新时代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建德行动方案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建政办函[202]08号)文件精神,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订本细则。

  一、资金的构成和用途

  1、本细则主要适用于浙江省、杭州市转移支付支持我市创新发展的专项资金和建德市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创新发展资金)。

  2、创新发展资金由浙江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杭州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专项补助资金、杭州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培育竞争性资金、杭州市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竞争性分配资金和建德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等组成,统筹用于提升我市企业创新发展能力。

  二、支持范围、方式

  3、创新发展资金支持范围为我市地域范围内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及符合管理办法扶持范围的相关单位。主动设计资金招标项目允许国家、省级单位和外地单位申报和承担。软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对象为在建德开展软科学研究的高校、科研单位、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标项目、定向委托的项目允许外地单位申报和承担。

  4、创新发展资金实施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和竞争性分配三种方式。主要用于科技创新主体培育、创新平台建设、研发投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器科技园区、星创天地和众创空间发展、农业与社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降低创业创新成本、缓解融资难等方面工作,不得用于基地楼堂馆所等基建工程支出。

  三、资金的分配

  5、鼓励创新主体发展

  将“市高企”纳入“雏鹰计划”培育工程体系,对新认定的“市高企(雏鹰计划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培育经费资助。对申请“国高企”认定,并通过省级评审(含重新认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申报补助;对获得“国高企”认定(不含重新认定)的企业,在享受申报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4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1万元奖励。

  6、推进创新平台建设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研发机构(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省重点研发机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省级研发机构、杭州市级研发机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等),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对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按其新购置研发设备总价的50%进行补助,单个平台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7、鼓励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

  鼓励行业协会、创新平台积极搭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服务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对通过认定的省级、杭州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依托建设单位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8、鼓励加大研发投入

  对省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先进制造与自动化”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不受规模限制),按当年核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较上一年新增部分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填补国内自主产业链空白的高新技术研发项目,并列入杭州市以上重大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的,按项目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列入建德市重大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的,工业类项目按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现代农业类项目按实际研发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对列入建德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种子资金项目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9、鼓励多方协同创新

  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的产学研合作、技术转让项目,按合作协议有效支付凭证的30%予以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50万元;通过浙江省科技厅进行成果拍卖的项目,按合作协议有效支付凭证的30%予以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70万元。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我市企业的,按照作价入股确认股权所占注册资本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带科技成果来我市创办企业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设立产学研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万元工作经费用于支持行业协会、研发平台、龙头企业等开展产学研对接、交流、培训等科技创新活动;支持引进建设成果转化(转移)中心(工作站)等产学研成果转化平台,对引进的平台每年每家给予10万元基础工作经费,并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给予每年每家不超过15万元的绩效补助。(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鼓励使用创新券,对我市企业使用省级创新载体、杭州市级平台、杭州市级载体和本市级创新平台资源,采购符合要求的无关联合作关系服务,包括检验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等,全年费用低于5000元的,全额补助,超过5000元部分补助30%(以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额为准),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享受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0、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

  支持有优势的民营科技企业搭建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农业科技园区等创新平台,推动科技创新,加强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扶持与培育,营造初创期科技创新型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省、杭州市级众创空间、新创天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省、杭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农业科技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1、大力鼓励科技进步

  对企业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其中对第一完成单位全额奖励,第二完成单位减半奖励。对认定为省级、杭州市级领军型创业团队的分别给予300万、200万元奖励;对在建德的新型研发机构、高校院所技术转移中心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并在两年内实现年地方财政贡献5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获奖团队500万元、100万元奖励。

  12、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

  加强专利创造增量提质。鼓励发明创造,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1.5万元;通过PCT途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每件资助2万元,获得授权后再每件资助2万元。鼓励专利大户,年度授权专利达到10--19件、20--39件、40及40件以上的分别奖励2万、5万、8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

  加强知识产权强企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省级、杭州市级专利示范和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和3万元。通过国家级复核,每次资助3万元;通过省、杭州市示范企业复核,每次资助2万;通过杭州市试点企业复核,每次资助1万元。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单位奖励5万元。

  以上资助、奖励不包含上级资金。

  13、支持人工智能技术发展

  促进人工智能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培育一批人工智能企业、行业应用标杆企业和细分领域的专精特中小企业,支持人工智能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当年核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较上一年新增部分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推进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在建德率先运用,聚焦智能制造、金融、医疗与健康、教育、商务、文化旅游、交通等方面的应用,征集人工智能行业示范应用场景项目,给予入围杭州市的应用场景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市重大科技创新项目中设立人工智能专项,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究,按项目研发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

  14、支持农业与社会发展

  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重点用于智慧农业、生态农业、现代种业、农产品加工、资源环境、节能减排、城建交通、公共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健康等领域科研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研发能力提升、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以及软科学研究等。

  农业与社会发展科研资金通过项目资助(主动设计、自主申报、软科学研究)方式支持农业与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创新活动。 (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5、加大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支持力度

  科技特派员项目分省级团队科技特派员、杭州市级科技特派员及建德市级科技特派员项目。省级及杭州市级科技特派员项目由上级财政直接拨付地方财政拨出,建德市级科技特派员项目每家给予6万元补助,分两年拨付。

  四、申报和审核

  14、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对科技创新项目进行征集,所有项目统一通过建德市财政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http://122.224.120.2:8081/webhall/webindex.aspx)进行公开申报。并按照实施细则进行项目初审。

  15、市科技局按照征集和项目审核情况提出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

  五、监督和管理

  16、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抽查、专项审计、评价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创新发展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做好整改,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17、创新发展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回相关资金。并在5年内不给予科技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列入科技不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

  18、同一主体、同一事项,有重复、交叉的(含上级各项资金),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特别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19、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2年。具体条款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建德市科学技术局

  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建德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9日

上一条:关于加快推进大慈岩镇莲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下一条:关于印发《建德市全域旅游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与我们联系
  • 联系电话:+86-0512-53660867
  • 传  真:+86-0512-53660867
  • 邮  箱:info@investchn.com
Copyright © 2015-2025 InvestCH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投促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