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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28    来源:建德市商务局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电商企业:

  根据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政办函〔2020〕8号)文件相关精神,为加快推进电商换市,现将《建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建德市商务局

  建德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8日

  建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

  为加快推进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和企业应用,促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积极发展新零售等新型商贸业态,推动企业开展跨境电商等各类相关业务,特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对象

  列入扶持的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在我市登记注册、依法纳税的电子商务运营和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行业商协会、相关机构;全国知名第三方平台及浙江省和杭州市电子商务促进中心指定或推荐的运营服务商。

  2.当年度未发生环保、安全生产、税务、劳资、融资等方面的重大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二、扶持内容

  (一)鼓励发展农村电商

  1、鼓励建设“电商村”和“电商镇”。对申报建设电商村(专业村)、电商镇并经初审列入建德市级建设名单的,给予每个村或镇5万元的资助,通过验收后,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省级、国家级的电商专业村(淘宝村)或电商镇的,再分别给予所在行政村或镇5万、10万元奖励。对评为省级、国家级电商示范村或电商示范镇的,再分别给予5万、10万元奖励。

  2、鼓励发展农村电商品牌。对新注册的农村电商品牌且当年线上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对其注册、包装设计等费用按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个。对企业农特产品本地品牌当年线上累计销售额每50万元,再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家。

  (二)鼓励发展新零售

  3、鼓励企业积极探索新零售、移动端等电子商务发展新趋势、新技术、新模式。每年选择不超过5家的标杆企业,对其自建的垂直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共平台,且年线上销售收入超出500万元的,或服务商户达到1万家以上或用户达到50万人以上的,对其研发推广(包括设备、软件、技术、宣传推广等)费用按2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家。

  4、对实体店铺开展“天猫小店”、入驻“盒马鲜生”等经认定的新零售业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5、鼓励企业开展网络零售。企业自主运营网店且年线上纳税交易额分别达到1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对平台扣点费用给予20%资助,最高分别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

  (三)鼓励发展跨境电商

  6、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企业在知名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新设店铺且网络交易额达到10万美元的,给予每个店铺开店费用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个店铺,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2个店铺。企业自建平台开展跨境电商和推广自主品牌(含技术开发服务等费用)给予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家。

  7、扶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宣传推广。对企业跨境电商销售额分别达到20万美元、100万美元、5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经认定,给予其店铺平台宣传广告费或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等数字化平台开展站外引流推广费用50%的资助,对应最高资助标准分别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

  8、鼓励海外仓和国内集货仓储建设。对企业租赁设立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所支付的租赁费(如自购自建的,包括土地购买和建设费用),给予50%的资助,资助期限不超过2年,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按自用仓和公共仓分类分别最高不超过20万元和50万元。对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境内公共集货仓储,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且服务10家以上企业累计实现跨境电商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建设费用(包括软硬件投入)50%的标准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服务商开展集货拼柜出口降低我市出口企业跨境电商物流费用的,按其当年纳税业务额的5%给予资助。

  9、对跨境电商企业国际仓储物流费用给予扶持。对使用快递、邮政小包等直邮方式出口的,经认定,按其物流费用支出的1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对采取B2B2C方式出口使用海外仓的,按其产生的海外仓储物流费用的15%给予资助,按跨境电商出口额分别达到20万美元、1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对应每年最高资助总额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0.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实现销售突破。对国内电商当年线上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企业,跨境电商年线上销售额首次达到5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鼓励我市跨境电商企业和运营商利用自身店铺资源服务本地企业自主品牌产品跨境电商出口,按服务本地企业跨境电商出口采购额分别达到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2万元、5万元。

  11、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品牌化发展。对被评为省级、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再给予3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速卖通、亚马逊、WISH、EBAY等国际主流跨境电子商务B2C平台的国际性、全国性奖项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知名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品牌店铺的,给予每个店铺奖励1万元。对有跨境电商业绩的企业当年取得境外商标专利注册或产品认证的,给予商标专利注册费用或认证费用70%资助,商标专利或认证资助分别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12、对我市年电商销售额100万美元或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我市租赁仓储的,给予50%的仓储租金补助(已享受园区或其他地方优惠政策的除外),每家企业资助最多不超过二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13、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群发展。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含省级补助资金)用于我市产业集群跨境电商发展试点工作。鼓励传统产业采用自营团队、供销对接等方式发展跨境电商,促进转型升级,根据产业集群合作项目、服务商的实际投入和绩效进行奖励。

  (五)鼓励电商园区集聚发展

  14、鼓励电商园区建设。对经市商务局同意设立的跨境电商或电商飞地且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飞地租赁、建设等费用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

  15、鼓励招引电商企业入驻园区。对引进建德市外企业在我市注册入驻园区且正常运营满半年的,跨境电商企业从其产生销售开始连续两年按其销售额千分之一标准对引荐方给予奖励,国内电商企业从其产生纳税开始连续两年按地方贡献的70%给予引荐方奖励。

  (六)支持开展电商培训和宣传

  16、鼓励开展电商培训。安排专项培训资金100万元,重点扶持企业和创业者开展电商实操孵化类培训,给予我市企业培训费用100%的资助;另外安排跨境电商提升培训,每次给予我市企业培训费用50%的资助。

  17、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我市电子商务宣传活动。鼓励企业、行业协会举办经商务部门认定发有影响力的峰会、论坛、博览会和大赛等活动,并对活动经费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扶持,扶持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组织企业参加各类电商展会、博览会,并对重点组织的电商展会、博览会的展位费给予全额资助,每家企业每次参展资助最多不超过4个展位。

  18、鼓励培育和引进电子商务人才。具体按照市人才政策执行。

  三、其他

  1.扶持对象须经市电子商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

  2.对备案后开展电商扶贫的公益项目所产生的包装、物流等费用资助,以及其他重大项目进行一事一议。一事一议项目不再重复享受以上相关政策。

  3.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2年。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具体由市电子商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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